回覆列表
  • 1 # 幸福生活43969

    是的,在病人入院過程中首先對自已病人要負責入院前的一切責任。其後在該院約協中首先簽字是合理合規的。

  • 2 # 費晏文

    這工人有很多事,你簽了你負責責任,不不是你負責任的範圍,比如說你去開通一個電話卡,電話卡也讓我們簽字知情同意你單身,你知道的情況都不屬實,你知道的就是寫在紙上的寫事前還是歸甲方所有,所以你在簽了字以後也就是說認他擺佈了,那手術的知情同意書也是一樣的,那個錢能吃他把你吃死了,他說是你同意的,事實上並不是你同意自始人這個,你只是知道這個事情的成

  • 3 # 不停背鍋的風天

    你希望未經你同意,不會切除你的器官。還是切就切了不需要你同意

  • 4 # 我的小傢伙們

    病人自己具有完整民事能力的不需要家屬簽字,病人自己簽字就行

  • 5 # 高馬

    病人在做手術前,醫院透過告知書經過患者家屬簽字同意才能給病人做手術。告知書每條規定都是對患者負責,患者家屬及病人應該有知情權。知情權也是法律規定。

  • 6 # 開朗大方谷金華

    病人需要作手術前,醫生會提前告訴家人和病人,需要多少錢,手術前和手術後注意的事項,需要家人在手術上薟字,因為有時手術中可能會發生意外險,誰也說不準,總而言之,醫院也言在先,發生事故,醫院責任盡到,有字據為憑證,和醫院無半毛錢關係,大家都心知肚明。

  • 7 # 何足道244433266

    既然是救死扶傷,就必須救活,而且不能談錢。哈哈

  • 8 # 快樂健身開心吃

    是不是法律依據不知道。但手術之前必須把手術的適應症,禁忌症,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預後告知家屬。因為,患者以及家屬有知情權,這個是法律有規定的。

    而簽字的意義就在於,醫院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了,以防一些患者或者家屬不承認。如果不簽字證明,即使手術非常成功,如果患者或者家屬不承認同意手術,說是醫院私自做的手術,這事就說不清楚了。

    手術肯定是有風險的,風險有大有小,比如心臟手術,是可能死人的。有些患者聽說手術風險太大,可能就選擇不手術。決定權在患者,而不是醫生,命是自己的,不是醫生的。

    醫生有沒有充分說明手術的利弊,讓患者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如果沒有簽字證明,出了事故,患者說不知道啊,醫生沒說過啊,怎麼辦?

    所以,簽字不是推卸責任,而是證明告知了。

  • 9 # 尋隱者不遇34337085

    無需同意就可以把你拉去開刀,你不覺得更可怕嗎?

  • 10 # 幽暗閃電

    很多人對於手術簽字很牴觸,認為是醫院和醫生為了推卸責任而強迫病人和家屬簽字。實際上這種理解完全錯誤。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現在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病人對於治療措施有知情同意的權利。怎麼體現患者知情並且同意了?當然是簽字啊!這是患者行使權力的體現。如果用其他形式行不行?也行,但是簽字是目前最方便成本最低的方法了。以前的《侵權責任法》甚至明確規定手術必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書面同意當然就是簽字了。《民法典》刪除了這個規定,表示只要能證明患者確實知道並且同意了的方法都可以。但是你能想個比簽字更好的方法嗎?沒有,至少目前還沒有。以後隨著科技發展,可能會大量使用錄音錄影等方法。但是目前來說,簽字還是最方便成本最低的方法。

  • 11 # 岐天

    沒事多看看書,語文書也好。要不然也不會看不懂知情同意這四個字。知道這四個字再去看看醫師法

  • 12 # 醫法合一

    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 13 # 使用者nz2ym4d6f2

    法律認不認可不知道,如果你不認可不願意簽字,也沒有法律強制你簽字的,也意味著你自個要放棄醫療救治,這個就是你個人的選擇。通常因為由於個人的選擇放棄應該做的事,這大都是要有自己承擔責任的。

  • 14 # haipili

    去學一下法律就知道了,這是必須的。

  • 15 # 宇宙飛仙666

    你可以不籤,醫生也可以不做,反正急的又不是醫生。

  • 16 # 上進的糯米Ny

    知情同意、風險告知是醫療程式,不能承擔風險、不信任醫生等任何理由都可以拒絕手術。手術檯上,醫生眼裡只有手術視野....最想讓患者活下去的就是醫生。

  • 17 # 銀繼承

    專業人士忽悠你老百姓,無論如何你都佔不了便宜的!

  • 18 # 宅家老人

    這個規定我也不理解,我到醫院做無痛腸鏡時,需要麻醉,我說就是個檢查,我自己簽字(我當時的年齡70歲,神志清醒,手腳麻利),我自己負責,醫院不同意,我說我可以立字據簽字畫押,你也可以現場錄音錄影,醫院就是不同意,非要家屬簽字,沒有辦法……

  • 19 # 灑脫TGQ

    有沒有法律依據不說,萬一出了意外,打官司時法律就認這個。看看合同法就知道了。

  • 20 # 凡夫良民

    應該沒有法律依據,醫院是救死護傷的機構。也是營業服務機構。拿著刀在病人身上切肉放血,而要病者家屬承擔責任。這完全違被醫療責任與營業服務的責任。也是違背法律基本原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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