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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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淮北日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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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別偷我的幸福1
很多人對於手術簽字很牴觸,認為是醫院和醫生為了推卸責任而強迫病人和家屬簽字。實際上這種理解完全錯誤。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現在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病人對於治療措施有知情同意的權利。怎麼體現患者知情並且同意了?當然是簽字啊!這是患者行使權力的體現。如果用其他形式行不行?也行,但是簽字是目前最方便成本最低的方法了。以前的《侵權責任法》甚至明確規定手術必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書面同意當然就是簽字了。《民法典》刪除了這個規定,表示只要能證明患者確實知道並且同意了的方法都可以。但是你能想個比簽字更好的方法嗎?沒有,至少目前還沒有。以後隨著科技發展,可能會大量使用錄音錄影等方法。但是目前來說,簽字還是最方便成本最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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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勒馬聽風洛陽陌
放心吧,家屬不簽字,法律也不會強迫醫院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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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老七35341
如果手術風險不大,也不見得非要家屬簽字。十多年前,亍坊有個朋友,兩口子有事到外地,家裡只留下十五六歲的女兒,請隔壁的大人照看幾天。誰知兩天後,娃娃的肚子疼得厲害,幫忙照看的人,找到我和另一個與他們相處最好的朋友,將娃娃送到縣醫院,經醫生檢查,確診急性闌尾炎,需儘快做手術。打電話給她在外地的父母,也是沒辦法的辦法了,只好由我和另一個朋友簽字,順利的做了手術。當然有兩層關係,一是醫生都是熟人,二是與患者的父母屬於深交,要不然這樣的事情也麻煩。當年的小姑娘,娃娃已經上幼兒園了。
七十老頭。
醫院手術必須得到家屬簽字同意有法律依據嗎?
當然是有的。
知情同意書
《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手術之前有一個《知情同意書》,意思是重大事項,患者有知情權,對於有風險的事項,患者有選擇權。
有不少朋友對手術前的《知情同意書》有誤解,認為只要簽字了,出了問題醫院無責,實際上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意味著重大事項患者知情,對相應的風險知曉,如果醫院的診療活動沒有過錯,因為技術方面的侷限造成的問題,醫院不承擔責任,但是因為醫院因為不如實告知、對潛在風險不提示造成的問題,以及因為醫療差錯失誤造成的問題,診療機構有賠償的義務。
也就是說,因為醫療技術的侷限造成的問題,醫院告知了、患者同意了,醫院免責;比較典型的例如甲狀腺切除以後需要終生服藥;如果醫院的診療本身有差錯、有問題,即便是患者簽字,醫院也不能免責,比較典型的例如因為醫生的問題,造成手術刀片斷裂後遺留在腹腔內造成二次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