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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1 # 我是糖糖寶貝

    你提的這個問題太籠統,你只是說了病人家屬想要放棄治療,並沒有細說關於放棄治療所需要辦理的一切手續,哪個醫生也不可能就隨便把治療和搶救停掉。

  • 1002 # 家鄉氣象

    因醫鬧頻出,現在的醫院、醫生都學乖了,凡事都要病人或病人家屬簽字畫押,把責任撇得清清的,所以,對於沒有治療意義的病人,只要病人家屬堅決要求放棄治療,醫生沒理由不接受。至於病人家屬之間意見是否統一,這是他們的事,與醫院、醫生無關。如果醫生明知病人家屬意見不一,而偏聽某一家屬的意見,則對造成的不良後果是有一定責任的。

  • 1003 # 醫脈飄飄

    家屬放棄治療,放棄搶救,我一般不會讓家屬寫“放棄治療、放棄搶救”,而是寫“要求放棄搶救、要求放棄治療”“要求拔管,一切後果自負”,簽字,並按手印。對於腦死亡,全靠呼吸道帶動呼吸,沒有治療意義的病人,家屬都要求拔管了 ,並簽字要求了,醫師難道不拔嗎?如果不拔,後面的治療費用誰出哦。如果有多個兒子,有幾個在場就籤幾個,不在也管不了那麼多,讓他們自己商量好,必要時打電話告知,留錄音。

  • 1004 # 長江微波段澤魂

    大家要明白一件事,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沒有擅自剝脫他(或她)的權利,包括母親對剛生出的嬰兒。

    醫生在處理家屬放棄治療的意見後,不是說家屬請求放其治療後,你就可除掉他維持生命的輸氧管,與自己責任無關了,就如有人喊“殺了他,我負責”有多大區別?包括家屬簽字也不行。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醫生得知家屬的要求後,請示院領導,同時報警,讓警察到現場聽聽他們怎麼說。也許對治療尚能提供幫助。

    關於安樂死,中國似乎還沒有立法規定。因此醫生在聽到家屬放棄治療請求,讓病人自然死亡,還是小心為妙。

  • 1005 # 佩琪一家的喜樂生活

    如果病人家屬只是表達了意願,沒有簽字確認,醫生應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畢竟這種情況下,病人家屬是很糾結的,現在醫療費用太高,病人家屬不得不考慮後續的費用和病人能否康復的問題,應該給病人家屬冷靜思考的時間。

    但是醫生都是醫者仁心,如果他拔管了,那肯定是醫生知道搶救沒有必要了。畢竟生命的寬度要比生命的長度有意義得多。如果病人確實沒有在治療的必要,我覺得醫生和病人家屬可以好好溝通協調一下,畢竟一個醫生的成長是得付出很大代價的。國家培養一個醫生是不容易的。

  • 1006 # 清碧閒人

    在醫院,手術,醫生告訴家屬有什麼風險,也得讓家屬簽字,才能進行。這是各自責任問題。同樣道理,家屬不願繼續治療,要醫生拔去呼呼吸機氣管,這也得分清醫生與家屬各自責任,要簽訂協議的。病人到了醫院,能治,還是不能治。醫生會告訴家屬的,不會,也不敢擅自拔呼吸機氣管,造成病人亡去,醫生要擔負法律責任的。賠償費也就不會是一兩百元了。家屬,對病人能否治好,能否承擔醫療費,很猶豫,擔心。主動要求停止治療。只要與醫生,醫院簽訂了放棄治療協議。表達了病人家屬的真實意願。給病人拔管後亡去。醫生,醫院就不承擔法律責任。簡單說,除非,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有這樣那樣的錯誤,出現醫療事故,醫生,與醫院,就必須承擔責任。家屬要放棄治療,家屬中意見不一。最重要的是要看,是不是與醫生,醫院簽訂了放棄治療的協議。這是病人家屬,與醫生,醫院的分清責任的關鍵憑證!

  • 1007 # 從頭再來29174

    我不懂法律,我就從為人道理上表述我的觀點,如果病人家屬簽字放棄治療,在徵得家屬同意拔管的時候才能拔,這時候醫生沒錯。作為醫生,不管病人家屬治不治療,病人沒斷氣,就不能放棄一切治療手段。

  • 1008 # 強歌1122

    家屬放棄治療了也簽字了醫生就不搶救了唄,因為家屬簽了字,進搶救室的病人一般的生存的希望渺茫,家屬放棄治療病人少遭罪醫生不聽家屬的費用誰出啊?咋還牽扯到法律啦?家屬都承認沒希望了不續錢誰還給你下藥?進lCU不是小錢兒。現在看病不續錢就是預設不看了,欠費都停藥。

  • 1009 # 豁達樂觀的樂兒

    很難再活著出來的,說句難聽話,那無非就是瀕臨死亡的人,最後去的那個地方几乎是沒有生還的可能!那裡邊分五個區,一般進到四區和五區,最重症的地方,短了一兩個小時,長了也就是幾天的功夫,人就沒有了!有幾個我以前在重症監護室也工作過,見的也多了!

    那個時候我乾的活,跟他們那的護士乾的差不多,也與護工乾的差不多,幫他們快去世的人,擦屎掛尿,喂藥餵飯,有的也就是渾身插滿了管子,處在昏迷中就剩了一口氣了,也有的搶救完以後能吃東西也能說話,但是也活不了幾天了!

    一般像這種狀況,我看他們會通知家屬要不要拉走?好像如果在異地的醫院死亡後,那屍體是拉不走的,只能就地火化,所以很多家屬都是哭哭啼啼的,一看實在是無望了,只能拉回家,不知道他們是怎麼處理的了!

    (據我在那兒工作一個月左右觀察,很少有家屬,就是放棄治療的,很多都是傾家蕩產,債臺高築,也是希望自己的親人,哪怕多留一分鐘也好,都不願意看著他死亡!只有真正失去親人的,才會能體會到那種撕心裂肺的痛!)

    看著這個場景,讓人心碎,好端端的人就那麼說沒就沒了,一天死5,6個,甚至更多!想想人的生命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一擊,所以活著的人,還有什麼理由不去珍惜活著的每一天呢,還要去計較什麼呢?

    能夠自由自在的呼吸,健健康康的,能夠與三五好友推杯換盞,與家人團聚,開開心心,能夠珍惜活著的每一分每一秒,還有什麼不知足的呢?我經常都說我那些朋友們有什麼想不開的事啊,你們要是去Icu裡邊看看,你們就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哎呀,我說這些好像有些跑題了呢!)

  • 1010 # 東坡的粉絲

    沒錯。別啥都想推醫生身上。

    醫生都疲於奔命累得不想幹了

    誰給你看病?

    在中國當醫生

    簡直累死個人

    開不完的會

    值不完的班

    沒個救死扶傷的信仰支撐

    都得跑光了

    老百姓還動輒找醫生的麻煩

    這不是自絕後路嗎?

  • 1011 # 金點勢量

    這是一個非常敏感和複雜的問題,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醫療倫理、法律法規和當地的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醫生需要根據病人的病情、家屬的意願以及醫療團隊的專業判斷來制定治療計劃。如果病人家屬要求放棄治療,醫生需要尊重其決定並與其進行溝通,同時也需要向家屬說明相關的風險和後果。

    在某些情況下,病人的病情可能已經到達了無法治癒的階段,而家屬決定放棄治療,此時醫生可能會考慮撤離呼吸機等終止治療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醫生應該與家屬協商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以確保醫療決策是經過充分溝通和共識的。

    但是,如果醫生在沒有得到家屬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撤離呼吸機等終止治療措施,導致病人死亡,可能會構成違法行為。在法律上,醫生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尊重病人的權利和尊嚴,並採取合理的醫療措施來保障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如果醫生違反了法律法規,可能會面臨民事、刑事責任甚至職業處罰。因此,醫生在處理這類情況時需要謹慎而慎重,遵守法律和倫理標準,確保醫療行為合法合規。

  • 1012 # 螢火新視界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法律責任取決於具體的情況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一般而言,醫生應該遵守倫理道德和法律規定,為病人提供最好的治療,保護病人的生命和健康。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病人家屬明確表示放棄治療並請求醫生停止治療,醫生應該進行詳細的諮詢和溝通,確保家屬瞭解放棄治療的後果,並在取得病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後停止治療。如果醫生在沒有獲得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停止治療,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在撤離呼吸機的情況下,醫生應該根據醫學判斷和倫理準則確定是否合適,而不是基於家屬的要求。如果撤離呼吸機可能導致病人死亡,醫生應該確保病人或其代理人已經充分了解這種決定的後果,並且已經同意該決定。如果醫生沒有進行諮詢和溝通,並在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撤離呼吸機,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和法律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情況,請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和醫療專業人員以獲取更具體的建議和指導。

  • 1013 # 15源叔叔

    為了掙錢,就算殺人也毫不畏懼……這是魔鬼還是天使……治病救人救死扶傷只是一句空洞的措辭。就地正法亂棒打死!

  • 1014 # 我是糖糖寶貝

    你提的這個問題太籠統,你只是說了病人家屬想要放棄治療,並沒有細說關於放棄治療所需要辦理的一切手續,哪個醫生也不可能就隨便把治療和搶救停掉。

  • 1015 # 家鄉氣象

    因醫鬧頻出,現在的醫院、醫生都學乖了,凡事都要病人或病人家屬簽字畫押,把責任撇得清清的,所以,對於沒有治療意義的病人,只要病人家屬堅決要求放棄治療,醫生沒理由不接受。至於病人家屬之間意見是否統一,這是他們的事,與醫院、醫生無關。如果醫生明知病人家屬意見不一,而偏聽某一家屬的意見,則對造成的不良後果是有一定責任的。

  • 1016 # 醫脈飄飄

    家屬放棄治療,放棄搶救,我一般不會讓家屬寫“放棄治療、放棄搶救”,而是寫“要求放棄搶救、要求放棄治療”“要求拔管,一切後果自負”,簽字,並按手印。對於腦死亡,全靠呼吸道帶動呼吸,沒有治療意義的病人,家屬都要求拔管了 ,並簽字要求了,醫師難道不拔嗎?如果不拔,後面的治療費用誰出哦。如果有多個兒子,有幾個在場就籤幾個,不在也管不了那麼多,讓他們自己商量好,必要時打電話告知,留錄音。

  • 1017 # 長江微波段澤魂

    大家要明白一件事,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沒有擅自剝脫他(或她)的權利,包括母親對剛生出的嬰兒。

    醫生在處理家屬放棄治療的意見後,不是說家屬請求放其治療後,你就可除掉他維持生命的輸氧管,與自己責任無關了,就如有人喊“殺了他,我負責”有多大區別?包括家屬簽字也不行。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醫生得知家屬的要求後,請示院領導,同時報警,讓警察到現場聽聽他們怎麼說。也許對治療尚能提供幫助。

    關於安樂死,中國似乎還沒有立法規定。因此醫生在聽到家屬放棄治療請求,讓病人自然死亡,還是小心為妙。

  • 1018 # 佩琪一家的喜樂生活

    如果病人家屬只是表達了意願,沒有簽字確認,醫生應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畢竟這種情況下,病人家屬是很糾結的,現在醫療費用太高,病人家屬不得不考慮後續的費用和病人能否康復的問題,應該給病人家屬冷靜思考的時間。

    但是醫生都是醫者仁心,如果他拔管了,那肯定是醫生知道搶救沒有必要了。畢竟生命的寬度要比生命的長度有意義得多。如果病人確實沒有在治療的必要,我覺得醫生和病人家屬可以好好溝通協調一下,畢竟一個醫生的成長是得付出很大代價的。國家培養一個醫生是不容易的。

  • 1019 # 清碧閒人

    在醫院,手術,醫生告訴家屬有什麼風險,也得讓家屬簽字,才能進行。這是各自責任問題。同樣道理,家屬不願繼續治療,要醫生拔去呼呼吸機氣管,這也得分清醫生與家屬各自責任,要簽訂協議的。病人到了醫院,能治,還是不能治。醫生會告訴家屬的,不會,也不敢擅自拔呼吸機氣管,造成病人亡去,醫生要擔負法律責任的。賠償費也就不會是一兩百元了。家屬,對病人能否治好,能否承擔醫療費,很猶豫,擔心。主動要求停止治療。只要與醫生,醫院簽訂了放棄治療協議。表達了病人家屬的真實意願。給病人拔管後亡去。醫生,醫院就不承擔法律責任。簡單說,除非,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有這樣那樣的錯誤,出現醫療事故,醫生,與醫院,就必須承擔責任。家屬要放棄治療,家屬中意見不一。最重要的是要看,是不是與醫生,醫院簽訂了放棄治療的協議。這是病人家屬,與醫生,醫院的分清責任的關鍵憑證!

  • 1020 # 從頭再來29174

    我不懂法律,我就從為人道理上表述我的觀點,如果病人家屬簽字放棄治療,在徵得家屬同意拔管的時候才能拔,這時候醫生沒錯。作為醫生,不管病人家屬治不治療,病人沒斷氣,就不能放棄一切治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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