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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凡心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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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見面道辛苦必定是江湖
沒有冤枉不冤枉只有對潛規則使用得不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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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願者上鉤117
啥冤啊?明明知道這樣做違背體育運動精神還為之,有啥冤?為了名利敢做就應該敢當,世上沒有後悔藥。既然敢玩膺,就應該有準備會被膺啄瞎眼的結果。俗話說,出來混遲早總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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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言武君子
他們就是操盤手有什麼冤的,罪有應得,久視是國企,再往上一點的都是幹部沒人參與這些,但如果有大額資金的交易那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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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京小路
對於這個處罰,很多人都感到不公。他們認為這兩位教練已經為中國籃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禁賽處罰對於他們來說太過嚴厲了。
然而,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違反紀律是不允許的。作為打工人,我們都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不得違反法律和道德規範。籃球界也一樣,作為教練,他們必須遵守籃協的規定,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此外,我們也要明白,這個處罰是基於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證據,不是主觀臆斷。籃協對於違反紀律的行為必須做出相應的處罰,以維護籃球賽事的公平和良好的形象。
因此,我們雖然可以理解李春江和李楠的失落和不滿,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這個處罰是必要的。對於打工人來說,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是我們的職責和義務,不可或缺。同樣的,在籃球界也應該要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籃球界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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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優雅旭日d1
違犯職業規則和體育道德必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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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我也是Lu
就是不能當教練了,總經理啥的職務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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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鄉巴佬69103562
冤是不冤,但是感覺有一點重,畢竟,他們只是執行者,與決策者應該有所區別。
整個事件從宣佈調查,到做出處罰,好象也就兩天左右時間。所以,全部事實,特別是有關細節,不見得特別清晰。比如,事情由誰主張、由誰提起?雙方由誰接洽聯絡?之後,由誰向球員做出部署和落實?怎麼做出的佈署落實?
甚至,這個過程中,雙方有沒有交換條件?有沒有利益輸送?等等。
這些細節,直接涉及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甚至可能改變問題的性質。如果有涉及財物的交換或輸送,就有可能觸犯刑律 。
按調查處理時間,我想這些細節,應該是沒有細查,至少是沒有全部調查清楚。所以現在這樣的一個處理,也就是一般性的問責。即:問題發生了,造成了一定社會影響,就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那首先要落實的,是誰是“有關人員”的問題。
現在看,板子打到雙方俱樂部總經理和主教練身上,應該沒有問題。按一般性邏輯推理,出現的問題,應該是在總經理、主教練職務管轄範圍之內。你是管這個事的,出了問題,當然得找你。
其次,是在有關人員之間,是不是應該做進一步的責任區分?
從處罰結果看,上海隊兩人處罰影響期是五年,蘇州是三年。這是在兩個球隊之間體現了主次責任,即上海一方承擔主要責任,江蘇一方是次要責任。但是,兩個球隊內部的總經理和主教練是不是應該承擔對等責任,確實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總經理,是球隊的管理者,球隊日常事務,都由他來具體負責。具體到這次事件,他可能參與了雙方溝通洽談、球隊內部決策、一直到執行落實的全過程。而主教練,是在總經理領導下工作。他能涉及的,就是按領導層決策意見,在人力配置、技戰術安排等環節把控球場勝負走勢。前者,涉及到事件的整體運作,責任顯然要大於後者。對二者做對等問責處罰,有失於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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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大龍愛籃球
作為打工人,他們有責任遵守相關規定併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他們的行為被認為違反了規定,那麼被禁賽也是一種合理的處罰。
當然,作為個體,他們也有權利提出上訴或採取其他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無論如何,他們都需要尊重規定和體育精神,遵守規則,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參與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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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一煙孤鴻
從法律角度分析,如果李春江和李楠確實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麼受到禁賽的處罰是合法的,涉嫌違法的行為需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懲處。
從職業道德角度來看,教練是團隊中的重要角色,應當遵守最高的職業道德標準。如果他們違反職業道德標準並且證據確鑿,那麼受到禁賽的處罰是理所應當的,也是對職業道德的維護和提高。
從籃球專業角度來看,教練是指導和管理球隊,向運動員傳授技術和策略的重要人物。如果他們在比賽中作弊或者其他違規行為,那麼必須受到相應的制裁,以維護比賽規則的公正性,提高籃球專業的水平和形象。
總之,從法律、職業道德和籃球專業的角度分析,如果李春江和李楠違反了相關規定並被證實有罪,那麼受到禁賽的處罰是合理的,他們並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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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老陳119076
違背體育比賽精神,拿球迷觀眾當傻子,籃協處罰的有點輕了,應該讓他們今生今世永遠離開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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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冤枉,在圈子裡這麼多年,什麼樣的後果清楚得很,只是沒想到這次輿論壓力太大,籃協也認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