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21 # 無紡布工藝和裝置諮詢

    我已經結婚了,所以這個問題對我來說比較雞肋,又想又不想,因為我兒女雙全,女兒嘛想要點,這樣將來女兒也有點私房錢,兒子嘛又不想給,因為他坑爹啊

  • 22 # A娜仁花

    一個問題千百樣的看法,你說女孩家長辛苦把孩子培養成人最後毫無保障的跟人結婚,父母都希望孩子好,如果一旦孩子的婚姻出現問題,該怎麼辦呢,女性對家庭的貢獻是男性無法比較的,生兒育女,操持家務,……如果出現了問題女性如何保護自己的損失?

  • 23 # 給世界留下一抹紫

    其實結婚彩禮本來是締親家庭之間為了顯示誠意而形成的一種禮儀風俗,它本應該是兩廂情願的親情行為,卻被長期演化成了一種規則,甚至成了婚姻的伴腳石,這不能不說是人性的悲哀。彩禮保障不了後半生的幸福,卻能成為後半生幸福的隱患。在婚姻中如何保護弱勢群體,如何懲罰過錯方才是最應該被關注的核心!

  • 24 # 益佳親琪琪

    女人不結婚是沒有保障,男人結不了婚,是承擔不了責任,女方要求高,到底不是為了讓孩子離婚,沒有那個女人願意在外面拼,不拼誰能保障自己的後路

  • 25 # yun雲yun雲yun

    彩禮對於有錢人根本不是個事兒,越是窮人越拿彩禮說事兒,幾萬塊錢拿不出來的人家一個勁兒說天價彩禮的,那就不要娶媳婦兒了,誰家閨女養大了白白讓你娶回家。彩禮本來就是兩家對孩子的一種認可態度。想撿便宜的可以不用娶媳婦兒

  • 26 # 復活小龍女

    你先回去翻翻字典,好好讀讀書,先把這個 借 的意思 搞清楚了在來說

    至於其他的我覺得我都不想說那麼多浪費表情

  • 27 # 未雨綢繆180973058

    民法典新規: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這不但是男青年的福音,也是撥亂返正,社會的進步。但請看清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而不是"彩禮"。社會上確實有借婚姻"索取財務"的,比如要想娶走我女兒,必須給我兒子買套房,我養活女兒20年,必須給我XX萬生活費等。一些"指婚詐財"的詐騙犯,往往以此為藉口,在結婚前騙錢,然後結婚後再離婚,達到詐騙的目的。如今民法典新規,不允許借婚姻索取財務,就杜絕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而彩禮又是什麼呢?在以前叫聘禮,送些布匹讓女方做些嫁衣,送些銀兩讓女方置買些日用品。這種習俗是兩家結親的友好相徵。目前,隨著人們生活的提高,彩禮由禮品發展成了現金。但其含意還是為孩子結婚相贈送的,一般的女方如數帶回到婆家。這些彩禮和"索取財物"是兩個性質的,不可混為一談。

    當然,有些彩禮超過了男方家庭承受能力,我們不予提倡。而相互同意且能承受得起的"彩禮"問題,我們不可強行限制。這是民風民俗問題。

    如今關於男女結婚,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有不少論述,都是防止一方詐騙婚姻財產問題的,我們應好好學習。正當的彩禮不在禁止之列。只是儘量少要的問題。

  • 28 # 千尋法律

    看到這樣的問題,突然覺得普法教育真的任重道遠。

    題主提出的題目,表達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是《民法典》中的新規,實則真不是。

    《婚姻法》早就如此規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而題目中說的什麼“民法典新規: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實則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其實這一條就是完全照搬的《婚姻法》第三條。

    試問,《婚姻法》從1980年就開始釋出,幾十年時間裡,收彩禮違法了嗎?

    其實,索要彩禮真的並不等同於“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和“借婚姻索取財物”兩者完全是兩碼事,有很明顯的區別。

    彩禮是中國的一種民間習俗,或者說是中國農村的一種習慣做法,目前尚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收受彩禮一般是男女雙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種自願饋贈行為,在民法上通稱為贈予,法律也予以保護。但贈送彩禮與普通贈予也有區別,它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男方贈送彩禮的目的是與女方結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禮,也就表示同意與男方結婚這一所附條件,所以接受彩禮後如果由於種種原因,女方不能同男方結為夫妻,原則上應該退還彩禮,男方明確表示放棄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一種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每個地區對於是否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很多地區索取彩禮締結婚姻然後很快離婚超過兩次的,會被認定為系“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

    所以真的在提問題前,做好功課,不要提出這種博人眼球,實則毫無營養的問題。

  • 29 # lele834

    超過35不結婚的,每年進去(集中教育)學習三個月,每年還有九個月的找物件時間,很快解決這個問題[大笑][大笑][大笑]

  • 30 # 一夢千秋萬花開

    這是有個前提的,前提是女方願意嫁,女方的父母或者女方自己要錢可以不給,是在這個前提下的,所以這個時候考驗的就是人心了,這是把感情放在火爐上烤,就看男女雙方是不是真的說話算數,還是說話如放屁了

  • 31 # Max熊丶

    新婚姻法規定彩禮違法,也就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追討彩禮,若不歸還法律直接定義社會失信人員黑名單。當然結婚的時候彩禮嫁妝該給,這是種傳統習俗,金額應該以走形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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