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21 # 老班長羅剛

    律師:他的作為就是剖析法律,跟好人找到更好的權益途徑。

    跟喪盡天良的人辯護,是盡到一種責任。人之初,性本善,壞人天生應不是壞人。只有通過律師普法,深究他的犯罪根源,讓壞人心靈中有一種悔恨,也就是說:我為你的犯罪進行分析,辯護,並不是支援你,為你找拐點。而是讓你知道你的對和錯是在那裡,代價又是什麼。

    所以,律師的心態應該是居中,平和,維護國法的同時,用生平所學,讓有理變得順理成章,讓無理求得犯罪者最後的洗滌!

  • 22 # 仲光明—長沙律師

    其實在問題沒有解決前,律師和法官都是無法知道真實情況的,被告是否有道理,法官要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證據來判斷。

    而被告委託律師,主要是因為覺得原告主張過分,所以才請律師進行分析判斷。

    但律師並不是案件的親歷者,其實無法站在上帝的視角評判對錯,也只能看證據,如果對被告有利,那麼律師就要為被告積極抗辯。

    真理越辯越明,在激烈的對抗後,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至於你說的心情,主要是想查清事實。最終結果有利於當事人肯定最好,這是律師和當事人都想要的。如果結果不好,那也是公正的判決了,因為努力過後的敗訴才會讓人信服。

  • 23 # 大燕說法

    首先,在法院沒有做出刑事判決之前,被告僅僅是嫌疑人,律師要做的是維護嫌疑人合法正當的權益;其次,嫌疑人是否屬於“喪盡天良”,如何界定這個詞,立場不同可能理解不同;最後,即使嫌疑人真的做過影響比較大的刑事案件,也有享受法律賦予人權的權利!

  • 24 # 趙律師在北京

    首先,喪盡天良是一個道德標準,在法律面前講究人人平等。律師在為這樣的被告代理時,正是體現了平等的價值觀。

    其次,道德層面好的人和壞的人,在具體法律爭議中,都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這並不是助紂為虐,而是程式和實體權利的平等。只有充分保障,這樣才能推動法治建設的發展。

  • 25 # 法律苑房產買賣糾紛

    1.如果是一名理性的代理人,應該沒有什麼特別不同的心情。

    2.如果是一名感性的代理人,受心情的影響很大,一旦受到感情影響,極有可能不利於案件的代理工作!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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