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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殺兒子。兒子精神病(具體記不清了,好像是癲癇和狂躁症),住院治療期間的一天晚上,兒子忽然爆發,衝出病房,開始攻擊護士。父親不斷阻攔。兒子踹護士辦公室的門,父親在背後抱著腰阻止,倆人一起倒地,父親爬起來用旁邊牆上的滅火器砸死了兒子。案子是以故意殺人罪報上來的。訊問時候,老人一五一十說了犯罪過程,也說了兒子患病之後治療的艱辛。我有點不落忍,就“誘供”:你不是故意要打死你兒子的吧?就是失手了對不對?老人說:不是,我就是想著要打死他。書記員忍不住問了句:那是你親生的兒子,你不心疼?這句話我沒來得及阻止。老人沉默了一會,眼淚一下子就下來了,然後嚎啕大哭。過了好一陣,老人平靜下來了,才告訴我們:當時護士辦公室的門已經踹壞了,再一兩下就開了,而他當時體力已經要跟不上了,萬一兒子衝進入,護士們會有危險。再想到兒子的病反反覆覆治不好,以後說不定就害了誰。於是就殺死了兒子。大致意思如此,但原話中有一句我還記得,讓我唏噓不已:“我的娃是娃,我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可人家的娃也是娃,都是爹媽的心尖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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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品行律師

    “女兒,他以後再也不會打擾你了——”

      小軍(化名),1991年出生,標準的Sunny大男孩,頂著90後的光環,在改革開放紅利期長大的孩子通常很幸福,幸福的家庭卻有著外人看不到的陰影。

      2018年8月28日,正午的Sunny燥熱,黃河水在Sunny的暴晒下懶洋洋的流淌,廖先生如往常一樣下班經過黃河大橋,不經意間向河面輕瞥一眼,一個不尋常的事物映入眼簾,河水沖積的乾草叢上有一具塑料袋包裹殘缺屍體,屍體下身穿著一件深色內褲,廖先生嚇壞了,連忙報警。

      當日下午,屍體被打撈出水,殘缺的屍塊未在現場找到。

      警方提取現場證據,立案偵查,通過案發地監控錄影,警方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小軍,9月7日將其抓獲歸案。

      被害人系小軍父親,通過小軍供述,沉埋的家庭暴力史被挖掘出來。

      小軍的母親是一位傳統女性,幼年時,其父經常毆打小軍的母親,母親的尖叫聲一直深深印在小軍腦海裡揮之不去,長大後他曾因阻止父親的施暴行為多次與之發生衝突,而其父並未收斂。

      壓抑的環境促使小軍萌生逃離的想法,16歲那年,小軍第一次離家出走,當時的他並不知道,今後的人生路,這種離家出走成了常態,一次次的逃避只能讓小軍的心靈暫時得到安慰,現實依舊往復迴圈,什麼都沒改變。

      結婚後的小軍與妻子育有一女,婚後仍與父母住在一起,五口之家,當著孩子的面,年事已高的父親本應該收斂家暴行為,然而家暴行為並沒有停止,小軍的父母仍然經常爭吵,吵,童年的陰影留給小軍唯一應對的方法就是離家出走,出走次數多了,小軍的妻子厭倦了,與小軍於2017年協議離婚,因為女兒的關係,雙方後來又住在一起,然而一切都沒有變。

      離家出走,離婚,仍然無法改變陰影下的生活狀態,小軍絕望了,為了女兒,他決定把房子都給前妻,這一次,他的決定還是沒有獲得尊重,父親的強加干涉讓深埋的心底的憎恨爆發了。

      8月20日,小軍對母親說要把父親弄死,母親還以為只是小孩子隨口說說,草草勸了勸了事。

      當晚小軍用事先準備的電線將父親勒死在廚房門口,又將屍體拖至衛生間砍了喉嚨處兩刀,砍掉四肢,將四肢和作案用的電線裝到黑色手提包裡,菜刀和清洗現場用的毛巾等物品裝到一個黑色垃圾袋裡面,軀幹用黑色垃圾袋包裹,開車將裝四肢的黑色手提行李包和菜刀、毛巾等工具的垃圾袋扔到鄭密路侯寨大橋附近一個小水溝裡,將軀幹扔到江山路與黃浮路交叉口黃河浮橋附近的黃河裡。

      被抓獲之前,小軍與母親通了電話,告訴她不用再找父親了,你找不到他了,也見不到自己了。隨後給妻子發了一條簡訊,稱父親再也不會打擾他們母女了。

      所有的事件分開來看都是生活中的小事,可是一件件小事的堆積,最終造成了父子相殘的惡果,都說夫妻之間是床頭吵架床尾合,在某些時候,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無比之強,然而卻給孩子帶來了巨大的心理陰影,這種心理陰影伴隨著一生的成長,影響著性格、學習和處世行為。

  • 2 # 渺小的平淡

    1、被家暴失手殺人的。

    2、被惡霸欺負失手殺人的。

    3、被強姦失手殺人的。

    4、在學校被校霸欺負失手殺人的。

    5、因救人失手殺人的。

    法雖公平公正,但發無情人卻有情。

  • 3 # 王15555

    有,那些為了伸張正義殺人的,為了家人不得已殺人的,只要是殺的那些沒良心的、喪心病狂的、拐賣兒童的人都值得同情。

  • 4 # 作家趙波的世事如棋

    曾經有一個案子,當地類似煤礦的領導以招工為名誘姦了一個女服務員,許諾給她工作之類,後來發現只是欺騙就殺了那個領導的女兒。還有一個女孩,為自己男朋友帶貨,卻不知道帶的是毒品,最後兩個年輕美女都被死刑了。

  • 5 # 迷聲陽光

    我記得有一個殺人犯吳某某在工地打工妻子在家天天打牌還找吳某人要錢給她的情人花吳某知道後說我們離婚吧妻子無所謂的把情人叫到家裡來吳某氣的把妻子的情人殺了去投案自首這個吳某有點讓人同情這是真實的案件

  • 6 # 直言的老男孩

    一,讓自己戴上綠帽子,然後將姦夫殺害;

    二,長期受到家庭暴力,苦不堪言,而將施暴者殺害;

    三,老賴長期拖欠工資,且多次討要無果,還遭毆打、侮辱,而將老賴殺害。等等!

  • 7 # 秀莉妞妞

    有哪些讓人同情的殺人犯,回答是很多的正向網友們說的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殺人的值得同情,家庭暴力,以強凌弱,被迫反擊過失殺人,這都是值得同情的!

  • 8 # 致靜致心

    殺人犯關鍵是為什麼殺人。為錢,為名,為利,為爭強好勝等殺人,終結別人的生命死有餘辜不值得同情,但有的殺人犯在維錢,維名,維利或者是遭無端的加害迫於自衛殺人還是讓人同情的,但法就是法,同情歸同情。

  • 9 # 藍冰x

    殺人犯讓人同情有點不合情理?但有些殺人犯確實會讓人產生同情心。

    大家一定記得因母親受凌辱而憤起殺人的山東聊城的於歡案吧?當時討債人對著於歡(22歲)的面,對母親進行長達一小時的凌辱,於歡不堪母親受辱,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一陣亂刺,最後主要的摧債人杜某人因失血過多死亡,還有四人被於歡刺傷。於歡判五年刑期。

    那是被逼無奈才會做出的那樣極端的事情!換成誰都會那樣做,這樣的殺人犯讓人同情!

  • 10 # 自作多情的小魔鬼

    我小時候鄰居的阿姨殺死了老公。並且主動供認罪。

    我這個阿姨很漂亮,但是老公卻相貌一般,一直有男的向我這個阿姨獻殷勤,但是被我這個阿姨拒絕了。

    但是他老公終於有一天忍不住了,用硫酸把我這個阿姨毀容了,當時的慘狀,唉,想想都比較後怕。

    後來阿姨治好了,頭兩年的時候,雖然她有怨言,但是她老公對她非常的愛護,並且承諾一輩子不離不棄對他好。於是我這個阿姨,之後一直圍巾遮面。但是有時候我看到的眼睛和嘴巴,唉,實在是不忍描述。

    大概到了第三年的時候,她老公對她的態度越來越差,並且有一次說到這件事情,說他在外面拈花惹草,所以才毀了她的容貌。越說越激動,然後還動手打了他。

    後來又連續打了她幾次。

    於是大概在第3年的時候,一個深夜阿姨就用菜刀殺死了她的老公。

  • 11 # 北緯N

    日本曾經有一個讓全日本人都同情的殺人犯。並且為了這個殺人犯修改了日本刑法。

    舊刑法的第200條的名字叫做尊屬殺,這條法律規定,在犯人殺死祖父母、雙親、叔父母等長輩親族的情況下要重判,所以量刑只有無期和死刑。其的緣由是來自中國古代的律令法。這條法律一直保留到了1995年。

    1968年10月5日,日本櫪木縣矢板市發生了一起殺人事件。被害人男性,53歲,殺死他的是他的29歲女兒(以下稱A)。A殺死自己的父親之後沒有逃跑,一直等在家裡。這本來是一件沒有懸念的案件。

    A桑的母親Y去給女兒找律師,這位日本農村婦女帶著土豆進城,就找到了櫟木縣宇都宮市的大貫大八律師。哭著說除了這件事的背景:

    聽著Y哭著說完,律師大貫大八淚流滿面。當即表示,願意接此案,律師費為一袋土豆。案情一公開,輿論一片譁然,殺了這樣禽獸的父親居然要被判無期和死刑,幾乎所有人都為被告人叫冤。由於案情特殊,各級日本裁判所都覺得不能按照刑法實 刑判決。法律屆人士就研究該怎麼讓被告人輕判。研究的結果就是,最輕的話被告人也要被判3年零6個月。因為日本法定刑的減刑可以有兩回,精神不安定的法定 減刑和根據案情的酌情減刑。每回可以減半,被害者應該是死刑或無期,按輕的算無期的話減一次就是有期徒刑7年,再減一次就是3年半了。

    但這還不夠,大貫律師的目標是無罪,所以向法院直接起訴刑法200條尊屬殺違反憲法14條平等權,所以無效。然後再以正當防衛辯護無罪。

    官司最後打到最高裁,日本刑法違憲,這是日本法律史上從來沒有過的事情。日本最高裁的法官也非常慎重,從5人的小法庭轉為15名大法官的大法庭審議(證明最高裁的想法不統一),並且給了辯護律師當堂陳述的機會。

    而此時大貫大八律師已經病入膏肓,在最高裁陳述的機會由其養子大貫正一代替:

    “被害者在A桑14歲,本應該是天真浪漫的純真年紀,將其以暴力侵犯。並且15年來一直強要夫妻生活,用此等獸行蹂躪被害者的人生。兩人本是父女關係,而從兩人的孩子立場來看,兩人是同列直系親屬關係。從此等行為來看,在被害者的感情裡對A根本沒有任何父女之愛,只是把作為自己妻妾的存在。

    在A懇求被害人允許自己和戀人結婚,而被害人之後的一系列行動可以表明,被害人根本不是一個父親,而是一個因為嫉妒而瘋狂的男人罷了。所以彼時,他不是被害人的父親,而是一個放棄做父親的責任和尊嚴,墮入畜生道喪失理性和人性的男人,他的行為只是遵從原始的獸行。

    刑法200條合憲的基本理由應該是人輪道德。而在這件事裡,違反人輪道德的人是誰?任何一個正常人都能判斷,就是被害者!難道這樣的人還能稱為父親麼?還應該作為尊屬被刑法200條保護麼?這樣的行為是人類普世道德原理麼?因此,對此案的被告人A的行為,如果還要認為應該適用刑法200條,並且認為這條法律合憲,那請問我們的憲法目的何在?”

    而A桑此後和其他男性結婚,每年還給律師寄賀年卡。大貫正一律師回信:“謝謝給我的賀卡,但每次收到賀卡我就想到這個案子,我想你在給我寫賀年卡的時候也一定會回憶起這段心酸往事吧,所以請不要再給我寄賀年卡了。你應該忘記這段過去,也請忘記我。堂堂正正的生活下去吧。”此後,兩人再也沒有聯絡過。現在已經87歲高齡的大貫正一已經退居二線,每天在老人活動中心下棋為樂。1995年,刑法由文言體變更為口語體,刑法200條尊屬殺被永久消除。

    這個案子其實是我大學時代看到的,很多詳細記不清了,今天找到了一篇論文,裡面寫了案件的一些詳細,翻譯一下,給大家補充一點時代的背景和看法。

    以下:

    發生事件的淺川家當時住在栃木縣,父親政吉(假名),母親香(假名),孩子7人,總共9人的家庭借住在2間狹小的房子裡。

    幸子(假名)是長女,第一次被父親侵犯是在昭和28年(1953年),當時幸子是中學2年級14歲。某天晚上,喝酒的政吉侵犯了幸子,由於過於突然和驚恐,幸子沒有出聲,邊上熟睡母親也沒有覺察到。此後,政吉頻繁得在母親不注意的時候侵犯幸子,並且威脅:“如果你告訴媽媽我就打死你”。

    從那次之後過了一年,實在忍受不了的幸子告訴了母親。一直很順從父親的母親驚呆了,責問父親政吉,但政吉卻大怒,拿著刀威脅母親,家暴。母親原本想把幸子安置在親屬家裡,結果失敗。此後政吉越發暴力,稍有不如意就對母女拳腳相加,並且對幸子越來越執著。母親忍受不了,帶著最小的兩個孩子逃回了北海道的孃家。

    母親離家出走之後,政吉依然是天天喝酒侵犯幸子。昭和31年(1956年),政吉在栃木縣呆的不如意,厚著臉皮住進了母親的孃家,並且向妻子和岳父保證,今後不再對幸子出手。但政吉沒有老實兩天,就又醜態畢露,每晚都會向幸子索求,毆打想庇護女兒的香。同住一起的叔父(香的哥哥)也來制止,非但沒能制止,最後連叔父一起施以暴力。

    這樣的生活一直持續到幸子17歲,幸子懷孕,孩子的父親當然是政吉的。混亂的幸子幾次想逃走,但都被政吉追回,每次追回來少不了責打。政吉對幸子有異常的佔有慾,幾次騷動,兩人的關係讓附近的鄰居都知道了。

    一年之後的昭和32年(1957年),政吉帶著幸子和妹妹又回到了栃木縣的長屋,幸子生下長女。由於這個孩子,雖然幸子一直在偷偷準備逃走的行李,但是當時的日本,沒有學歷的未成年女性及時逃走一個人也很難生活。更不要說還有一個年幼的孩子了,漸漸的,幸子放棄了逃走的想法,不怎麼反抗,開始順從父親。

    就這樣,政吉和幸子保持了12年的“夫妻關係”。在這12年裡,幸子生了5個孩子,2個夭折,3個女兒健康成長。但這5次生育以外還有5次流產,政吉不許幸子避孕,只要幸子稍有反抗必然是一頓毆打,沒有人能幫助幸子。

    昭和39年(1964年)9月,25歲的幸子開始在附近的印刷廠工作,幸子工作非常認真,職場的同事都說幸子是非常開朗的女孩,在職場的女性裡也很有人氣。而幸子也只能把身心投入工作才能暫時忘記父親的恐懼,成為一個普通女孩。和周圍的同事相處的也很融洽。

    直到昭和43年(1968年),29歲的幸子和22歲的職場同事戀愛,也是這場戀愛激起了對父親的反抗心。以往回家稍晚就會被政吉怒斥:“你是不是在外面有男人了?”幸子說加班瞞著父親和同事約會。兩人交往之後,終於決定結婚,同事也知道幸子有孩子。某一天,幸子鼓起勇氣向父親坦白:“我可以結婚嘛?”沒想到,當聽到結婚物件非常年輕的時候政吉暴怒,“你告訴我他在哪裡?我要殺了他!”為了平息父親的憤怒,幸子只能和同事分手,從工廠辭職。

    但幸子已經決定要離開政吉,正準備離家出走。結果被喝醉的政吉撞見,在公共場合打罵幸子,撕扯扒光幸子的衣服,引起很大的騷動。雖然最後被周圍的人架住,幸子衣冠不整的逃走了,但最後還是被政吉帶回去了。

    這場騷動之後,幸子就基本不外出了。而政吉對幸子的責打越來越嚴厲,喝醉了就威脅幸子“我要讓你一生不幸”,“你逃的話我就把你三個孩子殺掉”。拿孩子威脅直接讓幸子崩潰,這樣下去遲早有一天會死在政吉手上,幸子瘋了一樣反抗,按住政吉用腰帶勒住政吉的脖子。。。。。

    當幸子清醒過來的時候,政吉已經死在了自己手上。幸子帶著孩子跑到了附近的雜貨店,哭著對店主說自己殺了父親政吉。店主報警,隨後警察逮捕幸子。這一天,是昭和43年(1968年)10月5日。

    案件被公佈以後,世間都對幸子報以同情。討論尊屬殺是否還符合時代的同時,也反省為什麼一個14歲的少女被這樣混蛋的父親強姦,居然過了15年幸子殺死父親政吉之後才被曝光?

    其實政吉強姦自己女兒,周圍的人都知道。媽媽香知道,媽媽孃家的親屬也知道,而且從政吉弟弟的口供來看,政吉的親戚們也知道這件事情。

    “對哥哥和自己女兒的事情,我們家都認為是件恥辱的事情,所以也不想多提。”

    而且,幸子殺死父親之後,報警的雜貨鋪店主也知道這件事,估計附近的鄰居知道這件事的應該不少,幸子工作地的印刷廠廠長也知道。幸子辭去工作,想和幸子結婚的職場同事想問清楚怎麼回事,結果被廠長勸告別糾纏太深,並告知了幸子和父親政吉的事情,雖然同事很氣憤,但這些人想解救幸子的居然一個都沒有。除了懼怕無賴的父親政吉,也是當時日本很多地方根本沒有樹立起保護女性和孩子的意識。

    50-60年代,日本已經開始進入高度成長期,三大神器進入家庭,戰後民主主義也深入人心。但很多地方卻還保持者傳統的家父長制,對未成年的犯罪行為強姦等並沒有這方面的認識。就連當時給幸子治療的醫生,對未婚的幸子幾度生產流產都沒有過問過,只是說你這樣下去會沒命的,建議做絕育手術。

    而在日本,近親相姦並不違法,只是作為一種非道德的解釋。而且當時未成年的年齡為14歲以下,所以也不屬於未成年犯罪,而強姦罪在日本是親告罪,如果自己不去向警察報告就沒法抓捕父親政吉,14歲的幸子也沒有這方面的知識。DV(家暴)是犯罪這種認識也是近代才有的,加上當時日本農村的家父長制色彩濃厚,約束人們的想法,導致雖然政吉和幸子的關係是公開的祕密,都覺得可恥,卻沒有一個人去救助幸子。在那個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權沒有清楚認識的時代,幸子的悲劇幾乎無可避免。

    而且,當時的日本司法機關的認識也非常過分,雖然一審判決認為尊屬殺的重罰規定違反憲法,但檢察官依然上訴了。給的理由居然是“這麼多年幸子肯定有很多機會逃跑,她都沒有逃,這不是說明他們關係挺好的嘛。”二審的法官居然還認為很有道理。

    當時的輿論雖然大都同情幸子,但居然也有一些同情父親政吉的觀點。認為“和父親像夫妻一樣的生活,結果父親過了壯年就和更年輕的男人在一起了,有考慮過父親的青春嘛?說不定是幸子勾引了父親呢?”

    二審的法官居然也認為幸子殺死政吉有一定的責任,二審3年6個月。最終官司打到最高裁,讓最高裁做出了跨時代的“道德革命”判決。

    而直到今天,父母對孩子的暴力、性侵犯、心理暴力等等也是嚴重問題。比起50年代,現在的日本社會進入了小家庭時代,鄰里親戚之間的交流變得疏遠,也導致家庭內宛如密室,親權則可能成為凶器,而父母也有可能成為怪物。

    今天,兒童虐待防止法、未成年淫行條例等法律規範已經比較完善,和幸子的時代不可同日而語。但是,也不能說萬無一失。幼兒虐待甚至殺害從來都沒停止,性虐待被發現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施虐者40%是親生父親,而被逮捕也只是輕鬆的一句:我只是在管教孩子。

    如何保護女性、幼兒、未成年者的人權和權利依然是現代社會的主要課題,像幸子這樣的在“鬼父”的陰影下生活的孩子,父母的存在和親權到底如何處理?這是現在也沒有解決的自古以來的新問題,這樣的事情也從來沒有少過。

  • 12 # Zjp達人護膚

    我們小區發生了這樣一件案件,珍趁丈夫睡著,殺了丈夫,把孩子送到舅舅家,就去了派出所自首。

    珍本來有一個幸福的家庭,珍的老公以前是一名醫生,對珍特別好,而且很有上進心。

    可是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珍的老公染上了毒癮,丟了工作不說,房子也賣了,還去過兩次強制戒毒所。

    每次從戒毒所出來,他的那幫狐朋狗友就來找他,很快就讓他又染上了毒癮。

    他沒有錢買毒品,就去珍的單位鬧事,如果珍還是不給,就去孩子學校威脅孩子。

    命案發生的那一天,他趁孩子睡著,用繩子把孩子捆起來,身邊放著汽油和打火機,威脅珍,要珍出去借錢,要不然就和孩子同歸於盡。

    珍去弟弟家裡借了兩萬元錢,順便求弟弟答應收留了孩子。

    珍的老公拿了錢,買了毒品,還喝了一點酒,很快就睡著了,珍拿起捆綁孩子的繩子,綁住他的手腳,了斷了他的生命。

    珍被警察帶走的時候,街坊鄰居都出來給珍送行,而且聯名寫了求情狀,希望法院從輕處理。

  • 13 # 不要醬的鯉魚

    感情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律條也不應淪為無情的註腳

    人類是感情豐富的感性動物,不可避免的受著各種情緒的影響,同樣一個人,同樣一件事,在不同的環境下他們的選擇就可能不同。但人類之所以是人類就是因為我們還有剋制自己感情和行為的能力,可以根據不同環境選擇相應較好的結果。

    就如在公司裡為了能使每個人都很好的工作,便規定不能在工作期間大聲說話,不能在工作期間抽菸,否則違反規定的人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

    而放大到整個社會,便是所有人為了更好的生活,規定了許多不能做的事,總結到一起便成為了法律。父親殺了兒子,已經違反了法律,那麼他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雖然在道德層面上他是為了讓屋內的護士免於受到傷害,然而對護士的傷害未成既定事實,但他已經傷害了自己的兒子,哪怕他內心也很煎熬和心痛,客觀事實卻無法辯駁。任何情感都不應成為可以犯罪的理由,無論是正義還是邪惡的情感都應一視同仁,當然這不妨礙他接受道德層面的評價。

    16年的“辱母案”當事人於歡在母親受到侮罵和凌辱時,情緒崩潰,捅傷了四人,其中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審判決於歡無期徒刑,然而二審改判防衛過當,改為有期徒刑5年,這便是法律“人情”的一面,我們不能在自己或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還一味的堅持不能傷害施暴人,這也是法律對於弱者的一種“保護”,畢竟律條也不應淪為無情的註腳,法律和道德一樣,去惡揚善才是它們存在的意義,有“金剛怒目”也應有“慈眉善目”!

    中國作為文明古國,有健全的道德層面的約束,現在更有不斷完善的法律保護,生活中要明白他們二者的區別與特點,道德屬於感情,而法律屬於律條,感情包涵忍讓、包容、感化的柔情,律條也不應止於堅守、無情、執行的強硬。

    什麼事情都有他的兩面性,感情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但律條也不應淪為無情的註腳

  • 14 # 難得浮生閒半日

    阿芳是我的表姐,她比我大一歲。

    說是表姐,其實我倆並沒有那麼親。

    她是我大舅的養女,大舅媽表姐家的孩子。

    阿芳的生母有四女一兒,她是三女兒。

    因為家貧,過繼到大舅家的。

    這件事也沒瞞著她,從小就知道。

    我上初中的時候,在她家寄宿過一段時間。

    阿芳讀書一般,幹農活倒是一把好手。

    大舅媽總是揶揄她,說以後嫁到鄉下種地好了。

    雖然大舅媽嘴上這麼說,但實際上一直拿她當親生閨女待,哪裡捨得讓她過苦日子?

    初中畢業之後,阿芳在家當了幾年老姑娘,學了段時間裁縫手藝。

    阿芳人長的好看,大舅在四鄉八里的口碑又好,上門提親的人不少。

    大舅媽嚴格把關,生怕挑錯了人家,害了阿芳一生。

    鎮子上有所高中,裡面有個教歷史的夏老師,和大舅是棋友。

    夏老師德高望重,平常煙酒不沾,品行端正,大舅經常誇他的好。

    夏老師有個兒子文傑,比阿芳大一歲。

    雖然生在書香門第,但文傑讀書卻不上勁,只考了個大專。

    大專畢業後,夏老師託人給文傑在縣裡找個份工作,也就混個生活。

    那天大舅和夏老師下棋,留夏老師在家吃飯。

    夏老師見阿芳端莊勤快,就和大舅提出想做親家。

    大舅媽也覺著夏家口碑好,兩家算是門當戶對,也就同意了這門親事。

    阿芳和文傑見了兩次面,也處的不錯,婚事也就訂了下來。

    表姐結婚的時候,我是參加了的。

    當時他倆郎才女貌,真心般配,我也為表姐嫁到了個好人家,由衷的開心。

    兩口子結婚兩年後,表姐竟然說要離婚,這是我沒有想到的。

    文傑從小玩慣了,別看收入不高,還在外面養女人。

    表姐當時挺著個大肚子,說要離婚,立刻遭到了全家的反對。

    大舅媽勸她,說孩子一出生沒了父親多可憐?

    表姐禁不住勸,勉強答應再忍忍。

    妮子生下來兩歲時,文傑單位改制下崗了。

    那段時間兩口子又經常吵架。

    表姐說文傑不顧家,也不上勁,沒了工作也不想著再去找,光是在家等著公公(夏老師)幫他安排。

    公公給他找好了工作,他又高不成低不就。

    家裡人又勸她,夏家就文傑一個獨子,嬌生慣養的,有些脾氣正常,勸表姐再忍。

    文傑在家閒了三年多,然後跟一幫朋友做起了走私生意。

    那段時間掙了些錢,文傑走路都是橫的。

    大舅媽說表姐,幸好當年沒離婚,否則現在就要看著別的女人享福了。

    表姐苦笑道,你以為現在就不是別的女人在享福?

    表姐說她不要享福,只要文傑能每個月給夠自己和妮子娘倆生活費就好了。

    又過了一段時間,文傑被抓了起來。

    在牢裡呆了一年,出來後的文傑更加變本加厲了。

    他酗酒、打牌、嫖娼,簡直是五毒俱全,親戚們都不敢和他來往。

    有一次,表姐渾身淤青的回了孃家,發誓一定要離婚。

    早已退了休,白髮蒼蒼的夏老師兩口子來到表姐家解勸。

    說到後來,夏老師給表姐跪下了。

    “丫頭,是爸對不起你。爸老了,活不了幾年了。人生在世,就活一張臉。夏家和你家在鎮上都有些名望,要是離了婚,畢竟是件醜事。爸沒臉活了!”

    夏老師一席話硬是把表姐心又說軟了,答應再原諒文傑一次。

    我最後一次見表姐是那次之後不久的端午節。

    雖然多年不見,但是表姐還是原先的模樣,只是更清瘦了些。

    表姐的眼角帶著淤傷,看上去挺嚴重。

    我問她要不要緊,她說沒事,習慣了。

    那天是她第一次見到我女兒多多。

    我說不用,大舅媽之前給過了。

    她執意要給,從口袋裡掏了三張五十,五張十塊的,塞進了多多的口袋。

    我心裡一陣的泛酸水,眼睛也有些難受。

    臨分別的時候,我往妮子口袋裡偷偷塞了二百塊錢。

    我知道表姐性格要強,當面給她她不會收,給多了她會送回來。

    果然表姐一到家,看到妮子口袋的錢,就打電話過來數落了我一通。

    又過了十來天,大舅打電話給我,問我在縣公安局有沒有熟人?

    我問怎麼回事?

    大舅說阿芳把文傑推下樓摔死了,現在關在縣公安局!

    我的腦袋嗡的一下就炸開了。

    表姐走到今天這一步,是誰也不想看到的結果。

    我們全家齊動員,疏通關係找律師,最終表姐因為過失殺人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

    我媽去探過一次監,她說阿芳怪怪的。

    我問她哪怪了?

    她說以前一直都跟瘦竹竿似的表姐,坐了大半年牢,居然胖了些,臉也圓了,不似以前那麼憔悴了。

    我心裡暗自苦笑,表姐因為那個不想維持的婚姻吃了多少苦,遭了多少罪!

    現在徹底解脫了,反而輕鬆,自然要長肉的。

  • 15 # 月靈心74

    同情!殺了人還另他人同情的,有眾多因素!我們向愛和平,更向愛團結,可大千世界,凡人的心界與眼界不同,就容易,構起復雜貪念與慾望,如果人的心胸不夠寬大,心眼狹隘,就會觸犯心魔,從而引火燒身,並惡劣的縱傷他人,從某些犯罪心裡角度來說,人的犯罪有幾等,,

    第一等,易算好至傷他人,,

    第二等,暗藏心機故意去傷害他人,,

    第三等,沒有任何準備,突發狀況下犯下殺怒的,,

    第四等,語言攻擊,無目的至傷他人,,

    第五等,莫名其妙受人殺傷的,,

    第六等,幫倒忙失手至死他人的,,

    第七等,集眾鬥毆,錯失至死傷人的,,

    第八等,父母無意或有意傷害子女的,,

    第九等,子女合同外人故意傷害父母至親屬

    第十等,國家嚴查辦案時,無意及有意殺傷公民的,,

    第十一等,平民百姓因內部矛盾,抱怨社會不平等,集眾傷害法律機關工作人員的,

    但凡不同等極的殺傷行為,都含代有意,無意的過失犯罪者,根據憲法規定,觸犯法律成度,達到幾等,嚴重性質及後果,傷殘過火的,跟同情扯上關係的,處罰懲罰都不同,對於惡意者,認清事實真象,縱使過失殺人,也得受嚴罰,一般失誤至死他人者,按死者個人情況,及家境情況,補給一定的罰金,也可以根據傷害者個人表現,來衡量犯罪事實,在規定期內,補嘗死者,可以緩和,或釋解牢監!

    國家對犯惡者的處罰與懲戒,可持保私人權利,情結嚴重不可抗法,立及決解,必要時可減少法律成序,一來對犯罪者們心裡的打壓,二來少給惡劣犯罪者們,可偷身換卒任然享受自由的權利,推翻幻想,打激一切惡意,換世界公民及社會的和諧!

    《話題只屬於參讀》

  • 16 # a海的孤寂

    女子監獄裡值得同情的殺人犯挺多的。古代女子一生中婚姻影響極大,現代婦女雖然能頂半邊天,但婚姻的影響也絕不可忽視。

    女子監獄裡面,有和毒品有關的,有詐騙的,但因家暴殺丈夫的比例也不低。問獄警,這些人都犯啥事,會發現女人和男人相比,犯罪更多了些無奈。男子監獄裡可啥都有啊,情節極惡劣的也不少。女人更像是被命運推著走,自己被壓的喘不過氣時動了犯罪的心。當然,惡人還是有的,比如婚內出軌,為和情人在一起,殺了自己老公和兒子,還想殺情人女兒,因此被發現。陝西寧強的案子。女人不像男人,起口角拿把刀就亂捅,能逼一個女人殺人,社會家庭等各方面因素都挺大的。殺人犯是不值得同情的,但如果是類似長期受欺壓而殺人,法院也不傻,判不了死立即的。有人提到未成年人殺人,少管所裡挺慘的,有次進去,犯人見來了人,自己轉身面壁。一個個眼神呆滯,毫無生氣。一般也就小打小鬧,殺人的哪有這麼多,而且隱私都保護得很好。

  • 17 # 無敵泡泡茶壺

    前段時間剛看的新聞。

    一個83歲老太太,因為怕自己年紀大了不知道哪天就沒了,留下46歲的殘疾兒子沒人照顧,就先用下藥方法殺了兒子,後投案自首。

    虎毒不食子,如果不是實在沒辦法,沒人願意對自己親生骨肉下手,何況每天朝夕相處照顧了一輩子的親骨肉,老太太心裡的悲苦我們外人根本無法想象。

    關於老太太是否有罪孽,罪孽有多深,我想說兩個細節。

    一是老太太曾經走訪過當地福利院,發現他們並不能像自己一樣細心照顧自己的殘障兒子。這斷了她把兒子送去福利院的念頭。(當地簡陋的福利院時,也見過那些沒有親屬的殘障人員是怎麼被照顧的,褥瘡,薄被,以及散發著傷口臭味和糞尿臭味的房間。)

    二是當地的居委會和殘聯人員出庭作證,表示老太太的兒子的確智商和身體都有問題,無法自理生活,他們平時也按時給他家送米送油,也請義工上門幫老太太定期做家務。但這幫出庭作證的人員卻無法說出老太太兒子具體有什麼病。

    看出來了嗎?淺薄敷衍的社會福利,和流於表面和形式的幫扶工作。

    其實這些也是促進這一弒子事件的幫凶,甚至是主要凶手,和他們相比,老人甚至可以說在這事中是最無辜的。

    如果這些部門能做的到位些,殘聯仔細登記病人情況,理解病人嚴重程度,好好和老人做好溝通工作,並指導福利院把照顧工作落細落實,讓老人不用擔心自己的身後事,這件事大概就可以避免,那麼老人的餘生都不用揹負著殺兒子的愧疚和負擔繼續過下去。

  • 18 # 洛水清風

    在人們的印象中,殺人犯都是些罪行累累、十惡不赦之徒。他們是罪該萬死,死有餘辜。然而,也有極少數殺人犯的死讓人為之惋惜同情。今天我說這位女殺人犯因為綁架殺人,在花季的年齡就走上了不歸路,被許多網友譽為“最美的女人犯”。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任雪之所以殺人,這背後有著太多心酸的故事。

    任雪1971年出生於洛陽市新安縣一個普通的家庭。做為家裡最小孩子,不僅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兩個哥哥也是格外疼愛這歌小妹妹,她的童年就是在這樣在幸福的時光中無憂無慮的度過。任雪長大後,繼承了父母優秀的基因,出落成一個人見人愛的漂亮姑娘。

    由於家裡沒錢沒勢,中學畢業後的任雪只能呆在家裡待業,一直找不到滿意的工作。在任雪同學中有一位叫小丁的姑娘,人雖然長的相貌平平,可是她有一位當礦長的父親。在上世紀八九年代,不管是國營的還是集體的礦長,都稱得上很了不起的人物,足能決定一個普通人的前途命運。於是,任雪就找到小丁,希望她能跟父親說一下,讓自己在礦場招待所做個服務員,就是這個小小的要求,為任雪後來悲劇的命運埋下伏筆。

    丁礦長是個四十多歲的男人,當他第一次見到跟著女兒來到自己家中的任雪時,就被她的美貌吸引住了,頓時就動了歪心思。她先一口答應任雪的要求,然後支開女兒,把任雪叫進自己房中……面對丁礦長非禮的舉動,16歲的任雪嚇哭了,她想走可根本走不了。丁礦長是威逼利誘,並說如果任雪不同意,他可以用手中權力,讓她的父母、哥哥都不得好過……為了家人的安全,為了那份招待所的工作,任雪只能忍辱負重屈從了丁礦長的侵害。

    事後,丁礦長讓任雪到礦場招待所做了一名臨時服務員。期間,丁礦長還對她進行多次侵害。為了家人,為了這份工作,任雪只能含恨吞下苦果。這種屈辱的生活一直持續三年,後來,丁礦長被舉報貪汙受賄,面對上面派來下來調查的人,丁礦長居然欲拿任雪做色誘,逃脫審查。任雪死活不從,丁礦長竟然喪心病狂在任雪的飯中下了迷藥……任雪醒來後,明白了一切。她徹底清醒了,知道自己不過是丁礦長手中一個玩物,三年來的屈辱生活,化成無比的憤怒……於是,她叫來自己男友,綁架並殺死丁礦長的女兒。案件發生後 任雪的家人就帶著她投案自首。

    1992年法院駁回了任雪家人的上訴,判處任雪死刑。面對黑洞洞的槍口,這個21歲的姑娘,沒有一絲畏懼。而是從容張開嘴巴。只希望子彈能從嘴中射出,讓她能帶著美好的容顏到另一個世界去。

  • 19 # 天邊那顆星

    有哪些讓人同情的殺人犯,這個問題讓人疑惑,殺人犯還讓人同情嗎?是的,有的殺人犯的確讓人同情,比如被嚴重家暴的女殺人犯。

    有的女人在家長期被丈夫家暴,丈夫動不動就打人,有道理打人,沒道理也打人,有的女人被打的遍體鱗傷,甚至有生命危險,有的被打的一次次住院,有的家暴嚴重的,從鬼門關走出險些喪命,有的被家暴者也藉助社群,婦聯組織多次反饋,但家暴者並未收斂,有的當時改變一陣,過後變本加利,長期受虐待家暴並未好轉,有的女性再也不敢反饋麻木了。

    還有的受家暴女性,受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封建思想影響,認為家醜不可外揚,被家暴後不敢尋求組織反映情況,而是一味忍讓,精神和肉體受到嚴重摺磨,有的被的打遍體鱗傷,人家問傷是怎麼來的,她還怕說出真情,怕家醜被人發現,直到一次次住院,又一次次好轉,再一次次住院,最後再也無法承受肉體和精神的折磨,走向了殺人的道路。

    雖然,這類殺人犯讓人同情,但她們的行為不可取,遇到家暴可以尋求組織,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受到法律保護,實在無法繼續的婚姻可以起訴離婚,千萬不要以暴制暴,走向殺人的道路,將自己送上不歸路。

    因此,被嚴重家暴殺人的女性值得同情,但行為不可取!

  • 20 # 若谷5606

    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曾經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件:

    1991年3月,檢察分院向中級法院起訴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然而,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一致認為,從被告人曹海(化名)殺人的基本事實、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考慮,對曹海不宜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也重了。

    這是一起本夫殺死姦夫的案件。死者邱某高大肥胖,恃強凌弱,是當地的一個混混,與被告人曹海同村居住。多年來,邱某多次騷擾猥褻曹海之妻齊某,並與齊某多次發生性關係。

    更為惡劣的是,邱某和齊某的“關係”基本上處於公開狀態,有時竟然在曹海當面與齊某非禮。論體力,曹海遠非邱某的對手。有一次,他因斥責邱某而被其打倒在地。

    因此,數年來他忍氣吞聲,敢怒而不敢言。有一天,邱某又來找齊某。曹海實在是忍無可忍,於是暗中拿了一把殺豬刀,乘邱某不備,將其捅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法定期限內,檢察分院沒有提出抗訴。

    但是,被告人曹海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全部案卷材料報送省高階法院稽核。

    省高階法院對一審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維持原判;對刑事部分的原判決也沒有提出不同意見。

    這就意味著,省高階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關於刑事部分的判決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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